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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务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贵阳市务川商会

英文名称:Wu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iyang

第二条 本商会主要是以务川籍人士在筑创办经营的企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同心、务实、发展、共赢”为办会理念。带领全体会员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及市场经济秩序;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依法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互通信息、整合资源;协调商会内外部关系、引导会员和会员企业健康发展,搭建会员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平台和桥梁,为贵阳、务川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贵阳市工商联。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办公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北区商业综合体1单元216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商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商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传达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服务企业、依法维权、整合资源,结合实际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商会的团队优势,努力实现我商会的可持续发展,引导会员遵循市场法则、依法经商、诚信经营;

3.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助推贵阳、务川两地的经济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4.加强与全国各地兄弟商会、协会的信息交流,积极开展商会互助,促进会员与省内外的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

5.编辑商会内部期刊和资料,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倡导并组织会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建成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7.积极宣传介绍会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的经营业绩、发展趋向以及个人风貌和先进事迹;

8.组织会员参加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承办贵阳市民政局及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商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持有贵阳市或贵阳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自觉按本会的各项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3.优先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4.有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2.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3.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方可退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触犯刑律的,立即取消其会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8.讨论决定商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后经贵阳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贵阳市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

3.热心关心商会事业发展,愿意为商会履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4.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5.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决定聘请本商会名誉会长、顾问;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7.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9.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11.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不多于10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由会长兼任;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6.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7.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5.向理事会报告;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名誉会长及顾问对商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选举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7.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商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7.当理事以上领导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严重危害商会利益而难以纠正时,代表商会对其提起诉讼;

8.监事有了解商会工作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商会工作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商会承担;

9.享有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免

第四十四条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监事的罢免程序:

1.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2.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3.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程序实行间接选举,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选

第四十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实行间接选举,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四十七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其中1名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四十八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四十九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第五十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贵阳市务川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2.发生分立、合并的;

3.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98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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